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实施细则》,11月18日印发通知(闽建科〔2024〕54号),要求各地市遵照执行。
《实施细则》分总则、申报与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附则四章,共18条。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有:
1、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组织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福建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技术中心”)负责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和成果管理等具体工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推荐单位负责对本地区申报的省级工法进行审查把关和推荐。
3、省住建厅发布省级工法申报通知。
本省企业按企业工商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省外企业按工法研发应用工程属地原则,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单位汇总本单位申报的工法,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把关后汇总报送至省住建厅。
4、每项工法提供纸质申报表及工法文本各1份、申报电子文档资料1套,电子申报材料应按编号顺序分别扫描成单独的PDF文件:
5、省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3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线上评审方式,评委会审核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6、企业在申报省级工法时,应当注明关键技术及保密内容,有关部门和评审专家不得泄密。
7、评审通过的省级工法在省住建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建厅予以公布。涉及专利的工法应对专利使用有关问题进行提示。
8、省级工法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9、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省级工法,并予以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录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