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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供应链与劳务管理分会文件      关于印发《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9 11:03:56   查阅次数:1049次    字体: 正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
  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建设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根据《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 以及《关于成立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建协〔2020〕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我们制定了《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
 
 
 
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建设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根据《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成立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建协〔202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公室备案公布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等,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对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建筑业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系。
 
第二章  范围和依据
 
    第四条  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目前为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房屋建筑施工人员,包括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4个工种,2021年起逐步扩大至水平评价类建筑施工常用工种以及装配式建筑施工等新设工种。
  第五条  依据职业分类,制定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规范,借鉴参考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健全完善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和规范体系。
    第六条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评价规范是实施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行业评价规范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等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编写。
    第七条  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
 
第三章  评价机构遴选
 
    第八条  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建筑行业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
    第九条  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拟开展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组织开展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十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可向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公室申请开展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需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遴选确定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第十三条  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目录,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评价机构须同时签署开展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坚持“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实施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建筑工人进行自主评价,同时可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评价机构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实施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评价职业(工种)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活动。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建筑工人(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开展评价命制试题试卷时,应当按照命题技术规程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人员,评价机构可认定其职业技能等级,报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后,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定期向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公室报送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情况统计表以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数据,持证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条  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公室依托中国建筑业职业技能提升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向社会提供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信息查询等相关服务,内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备案期限、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公室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指导评价机构做好人员培训,加强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构建行业协会引导、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
    第二十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同各省行业协会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对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督导,探索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估机制,动态公布评估结果。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培训、测试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要建立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诚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在开展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不履行工作承诺,经调查核实,退出评价机构目录,取消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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