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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龙岩市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建综〔2019〕56号)
发布日期:2020-02-25 08:52:04   查阅次数:1819次    字体: 正常
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现对《龙岩市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新《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原《管理办法》(龙建综〔2018〕35号)同时废止。
   附件:龙岩市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办法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5日  
  
 
 
龙岩市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安委〔2015〕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办法》(闽建〔2016〕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开展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闽建办建〔201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及对“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层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黑名单”实施工作,制定列入市级“黑名单”的标准及约束措施和惩戒制度,并在“龙岩建设信息网”的“信用管理平台”中统一发布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对列入市级“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实施监督管控。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市局落实市级“黑名单”管控措施,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实施工作,制定列入县(市、区)级“黑名单”的标准及约束措施和惩戒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本辖区“黑名单”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对列入县(市、区)级“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实施监督管控。
  第四条 “黑名单”设“质量安全黑名单”、“预拌混凝土黑名单”、“建机黑名单”、 “文明施工黑名单”、“拖欠工程款黑名单”、“欠薪黑名单”、“招标投标黑名单”等七大子项。
  列入省级“黑名单”的必须同时列入市级“黑名单”,依次类推。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尺度,实施机构应当真实、及时地将符合情形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黑名单情形
  第六条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将其列入市级“质量安全黑名单”:
  (一)“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统计数据,上一年度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由高到低排名全市前5位的施工企业(各名次出现并列排名的,取前5家单位;若第5家单位所在名次也出现并列排名的,则并列单位也一并计入,下同)、排名前2位的监理企业;年度周期违规记分值满80分且排名全市前5位的项目经理、排名全市前2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值满120分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二)根据“项目监管系统”统计数据,连续两个季度在建项目当季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值排名均在全市前2位的施工企业及均在全市前1位的监理企业。
  (三)根据“项目监管系统”统计数据,同一个工程项目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在一年之内被监管部门责令全面或局部停工拆除重建3次(含3次)以上或同一个项目混凝土构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3次(含3次)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市局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后,仍不整改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没有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或施工企业拒绝改正,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
  (五)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等级按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界定,生产安全事故及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界定,下同)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
  (六)发生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阻止或妨碍事故调查的。
  (七)根据《龙岩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后评估管理办法》,后评估综合评价为D级项目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将其列入市级“预拌混凝土黑名单”:
  (一)根据“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统计数据,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或掺合料实际用量与配合比偏差达到-2%及以上的盘数,占本企业生产总盘数的比例按年度统计达到10%且排名全省前5名的。
  (二)对上传到“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生产数据弄虚作假或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弄虚作假,且单盘投料最大篡改值(即[篡改后的投料值-实际投料值]/实际投料值)达到5%及以上;或单盘投料最大篡改值虽未达到5%,但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整改的;或单盘投料最大篡改值虽未达到5%,但五年内有2次(含2次)以上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违反《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将海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或违反现行《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将海砂用于预应力结构构件的。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计量设备的计量偏差达-5%及以上的。
  (五)经监督抽测:1、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2、预拌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超过JGJ52-2006第3.1.10条强制性条款规定限额的;3、预拌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或贝壳含量超过JG/T494限额的;4、一年内有三个(含三个)以上工程项目因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的。
  (六)根据“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统计数据,在“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厂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的砂按季度统计比实际使用的砂少10%及4000吨以上(含10%及4000吨),或者登记的原材料生产厂家等信息不真实或弄虚作假,一年内因上述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两次及以上的。
  (七)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全省总排名后20名及全市排名后2家的企业。
  (八)一年内因违反规定向未经夜间审批的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或混凝土搅拌车污染路面被举报或投诉3次(含3次)以上,经核实属实的。
  第八条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将其列入市级“建机黑名单”: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以及发生事故的当台建筑起重机械。
  (二)一年内在全市范围内有3(台)次建筑起重机械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属建机一体化责任)的建机一体化企业。
  (三)经主管部门检查,单台建筑起重机械单次违规记分达20分及以上的,或者当季按台平均违规记分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全市前1位的建机一体化企业。
  (四)一年内被主管部门检查到有5(台)次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的建机一体化企业。
  (五)因检测工作弄虚作假、检测质量差等原因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
  (六)被主管部门查实,存在无资格证人员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实体检测工作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
  第九条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将其列入市级“文明施工黑名单”:
  (一)项目因施工扬尘或违规排污问题被市局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改正达2次(含2次)以上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没有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或施工企业拒绝改正,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
  (二)同一施工企业在全市承建的项目一年内有3次(含3次)以上因施工扬尘或违规排污问题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改正的。
  (三)同一施工企业在全市承建的项目一年内因施工扬尘或违规排污问题被市级及以上住建、环保、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2次(含2次)以上,被县(区、市)住建、环保、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实施2次(含2次)以上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3次(含3次)以上。
  (四)根据“项目监管系统”统计数据,项目因文明施工问题当季违规记分达30分及以上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文明施工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将其列入市级“拖欠工程款黑名单”:
  (一)因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导致工程款拖欠,引发欠薪群体性事件的。
  (二)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引发欠薪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将其列入市级“欠薪黑名单”:
  (一)发生群访事件,经查实拖欠工资人数达20人(含20人)以上或拖欠工资金额达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二)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造成欠薪事件的。
  (三)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
  (四)工程项目管理或承包(分包)人员因欠薪被法院认定触犯刑法并定罪的。
  (五)欠薪案件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一年内达2次(含2次)以上的。
  (六)不按要求创建“无欠薪项目部”,发生欠薪投诉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含2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将其列入市级“招投标黑名单”:
  (一)投标人在投标时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投诉行为,经有权机关(包括司法机关)查实的;
  (二)投标人在投标时电子投标文件个性特征(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信息等)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存在雷同涉嫌围标串标行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1年内累计2次(含2次)以上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建筑函〔2018〕26号)第八条规定的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年内通报批评2次(含2次)以上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因编制的招标文件前后矛盾、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错误等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且情节严重的或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文件,随意变更招标文件条款引起投诉的。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期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黑名单”信息采集主要通过动态监管、信用评价、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信访投诉、媒体曝光等途径。采集的信息应包括相关责任主体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姓名、案由、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文书或执法记录、执法单位等要素。
  “黑名单”实施机构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责任主体信息和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确保采集的信息全面、准确,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黑名单”实施机构将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之前,应当提前告知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期限、异议受理时限、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责任主体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提交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异议受理部门收到责任主体申辩意见后,应当进行认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责任主体提出的事实清楚、理由充足、证据成立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责任主体对列入“黑名单”无异议的,“黑名单”自异议受理时限结束的次日起生效;有异议的,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生效的“黑名单”信息在“龙岩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市外企业被列入市级“黑名单”的,由市局通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作出的“黑名单”生效起1个工作日内在“黑名单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并通过当地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责任主体列入市级“黑名单”的管理期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其中因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满120分被列入“黑名单”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其“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限自“项目监管系统”完成变更手续之日起计算满1年。发生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2年、3年。
  连续被同一“黑名单”实施机构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从第2次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起,管理期限为3年(若两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叠,从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其新一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以此类推)。市外入岩企业2次(含2次)以上列入市级“质量安全黑名单”的,清出龙岩市场。
  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有效期限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根据“项目监管系统”统计查询数据,在建项目按季度统计的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平均违规记分值对比被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时的记分值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1.连续两个季度均减少30%及以上且不低于10分,单个项目在重大危险源方面的记分值连续下降;
  2.在全市范围的所有在建项目不得存在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大危险源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全面停工、局部停工情形。
  经责任主体向原“黑名单”实施机构提出缩短期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核实后,可以缩短最多不超过6个月“黑名单”管理期限。连续2次(含2次)以上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以及因参建项目质量后评估综合评价为D级而被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不得缩短其“黑名单”管理期限。
  (二)列入“预拌混凝土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连续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从第2次列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1年(若两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叠,从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其新一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以此类推)。
  (三)列入“建机黑名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连续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从第2次列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1年(若两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叠,从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新一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以此类推)。
  因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台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期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一般事故,管理期限为1年;
  2.较大及以上事故,管理期限为终生(直至报废)。
  (四)列入“建机黑名单”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从第2次列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2年(若两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叠,从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新一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以此类推)。
  (五)列入“文明施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连续被同一“黑名单”实施机构列入“文明施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从第2次列入“文明施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1年(若两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叠,从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其新一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以此类推)。市外入岩企业2次(含2次)以上列入市级“文明施工黑名单”的,清出龙岩市场。
  (六)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解决欠款问题的,管理期限延长至欠款问题得到全部解决后1年;期限内及时解决欠款问题的,可向原“黑名单”实施机构提出缩短期限申请,经原“黑名单”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可缩短其管理期限并移出“黑名单”,但管理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七)列入“欠薪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解决欠薪问题的,管理期限延长至欠薪问题得到全部解决后1年;期限内及时解决欠薪问题的,可向原“黑名单”实施机构提出缩短期限申请,经原“黑名单”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可缩短其管理期限并移出“黑名单”,但管理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八)列入“招投标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从第2次列入“招投标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1年(若两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叠,从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其新一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该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黑名单”实施机构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并提供整改材料,其中受到责令停工改正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其整改情况应当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黑名单”实施机构。“黑名单”实施机构对其情况进行确认,确认符合要求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责任主体移出“黑名单”,并在“龙岩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如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未通过“黑名单”实施机构核实确认或仍存在需整改的问题的,其“黑名单”管理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其问题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后方可从“黑名单”解除。
  第十八条 “黑名单”实施机构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黑名单”管理的相关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
  第十九条 “黑名单”实施机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在“黑名单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应登记变更。
  第四章黑名单管控措施
  第二十条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各项惩戒措施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列入市级“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限制承接业务
  1.施工、监理企业不得参与2000万以上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下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
  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注册人员不得承接新的任务。对因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值满120分被列入市级“质量安全黑名单”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并完成“项目监管系统”的变更手续;因上述以外原因被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可在原任职项目继续任职,但应实行严格监控措施。
  3.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若要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在投标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等有关信用情况,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建设单位若要与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签订有关任务,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方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
  (二)实行视频监控
  1.施工企业所有在建工程(包括“黑名单”有效期内所有既有在建工程和新承接的工程项目,下同)实施更加严格的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
  2.上述实行视频监控的在建工程,其按年度计算(项目施工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的实际视频监控在线时间(摄像机数量×计算周期内实际监控时间)与应监控工作时间(摄像机数量×按计算周期内日历天数×24小时计算)之比应不少于80%(不再考虑停电、视频设备检修等因素引起视频掉线的时间)。视频监控等费用由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应责任主体承担。有30%及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视频监控有效时间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黑名单”管理期限延长6个月。延长期届满仍有30%及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实际视频监控有效时间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黑名单”管理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以此类推。
  市质安站负责落实列入市级“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的视频监控措施要求。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责任主体及时申报安装有关设施,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落实视频监控情况实施动态管控。
  (三)实行差异化监管
  1.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应作为差异化监管重点检查对象,涉及的有关项目作为巡查抽查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暗访暗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应将其列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督检查必查对象,经核查发现其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列入市级“预拌混凝土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限制承接业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
  (二)因第七条第(一)~(六)款将预拌混凝土企业列入黑名单的实行视频监控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每个粉罐的入料口各安装一台红外线固定枪式摄像机,在每条生产线的砂石卸料口橡胶传输履带处安装一台红外线固定枪式摄像机,在中控室内每个生产控制台各安装一台固定枪式摄像机,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内每台压力机、万能试验机位置各设置一台固定枪式摄像机。
  上述实行视频监控的检试验、生产场所,其按年度计算(企业生产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的实际视频监控在线时间(摄像机数量×计算周期内实际监控时间)与应监控工作时间(摄像机数量×按计算周期内日历天数×24小时计算)之比应不少于80%(不再考虑停电、视频设备检修等因素引起视频掉线的时间)。视频监控等费用由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应责任主体承担。有30%及以上的检试验、生产场所的实际视频监控有效时间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黑名单”管理期限延长6个月。延长期届满仍有30%及以上的检试验、生产场所实际视频监控有效时间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黑名单”管理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以此类推。
  市质安站负责落实列入市级“质量安全黑名单”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视频监控措施要求。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责任主体及时申报安装有关设施,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落实视频监控情况实施动态管控。
  (三)因第七条第(五)款中第1~3点、第(六)款将预拌混凝土企业列入黑名单的,同时上报省厅将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列入省级黑名单。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被列入黑名单的,一年内不得在全省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试验)业务;试验室主任被列入黑名单的,一年内不得在全省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四)实行差异化监管
  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企业应作为差异化监管重点检查对象,作为巡查抽查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暗访暗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市级“建机黑名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限制承接业务
  建机一体化企业不得在我市承接新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维保等业务。发生事故的当台建筑起重机械自拆除之日起,在黑名单管理期间不得出租、安装使用及变更备案。
  (二)实行差异化监管
  1.列入“建机黑名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应作为差异化监管重点检查对象,其在用的起重机械作为抽查检查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暗访暗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列入“建机黑名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将其列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督检查必查对象,经核查发现其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列入市级“建机黑名单”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黑名单管理期间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业务。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市级“文明施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限制承接业务
  1.施工、监理企业不得参与2000万以上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
  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注册人员不得承接新的任务。
  3.列入“文明施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若要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在投标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等有关信用情况,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建设单位若要与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签订有关任务,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落实施工扬尘和排污防治措施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方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
  (二)实行差异化监管
  列入“文明施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应作为差异化监管重点检查对象,涉及的有关项目作为巡查抽查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暗访暗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市级“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建设。
  (二)涉及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直至欠款问题解决并移出“黑名单”止。
  第二十七条对列入市级“欠薪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通常行为)中予以扣分,直至期满移出“黑名单”止。
  (二)2年内工资保证金按最高标准额度缴存。
  (三)市外入岩“欠薪黑名单”企业,2年内不得在龙岩市建筑市场承揽新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对列入“招投标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间不得参与我市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责任主体在其“黑名单”解除前,资质许可机关在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及单位名称变更等申请时严格审查,对列入“黑名单”情况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列入“黑名单”的责任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列为建筑业企业当年资质核查红色企业,采取书面材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严核查。
  第三十条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人员及其所承担的项目,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第三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信息交换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信息向安监、财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民银行、工商、证监、银监、保监等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可建议采取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核准、土地使用、贷款融资、财税扶持等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责任制,并将“黑名单”管理列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承办人员廉政教育,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黑名单”管理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核实、发布及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管控等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黑名单”管理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建筑业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对“黑名单”管理工作不力、存在较多问题的,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外,要约谈管理及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实时、动态发布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需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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