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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协简讯2026.10-1 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10-08 15:15:25   查阅次数:23次    字体:大 正常
   为加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等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福建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9月28日印发通知(闽建〔2026〕7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共五章23条,由总则、主体责任、职责分工、监督程序、附则组成,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部分内容是:
    1、本办法所称小散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下列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施工活动。
   2、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简称“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建设(代建)单位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应当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小散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
   4、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10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可见办法的相应内容)。
   5、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工作原则。
   6、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督促落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巡查业务培训,协调推动街道(乡镇)履行6个方面的职责(可见办法的相应内容)。
   7、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接受委托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8、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
   9、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根据“谁负责巡查、谁督促登记、谁日常管理”原则,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照分工进行。
   10、各级住建(城管)部门要将小散工程纳入“四不两直”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通过安全工作平台,对辖区内所登记的小散工程开展抽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完整内容,可上福建省住建厅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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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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