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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协简讯2024.2-9 龙岩市住建局: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发布日期:2024-03-04 09:26:06   查阅次数:280次    字体: 正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住建部关于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部署要求,省住建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龙岩市住建局2月27日转发给各相关部门(龙建建〔2024〕1号),并提出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1.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牵头统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等各项工作,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禁止应办理却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
    2.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基本建设程序履行、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项目组织机构设立、工期管理等重点事项,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3.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该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4.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建设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期定额和工程的具体条件计算定额工期,并根据定额工期合理确定工期,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
    5.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满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项目管理机构,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质量主管、安全主管等专职人员,明确其质量安全责任和上岗要求,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6.建立项目联合治理机制。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报到,共同建立项目治理机制,落实关键工序、重点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有限空间作业)公示和报备制度,定期沟通项目建设情况和居民诉求,推动实现建设项目共建共治共享。
    7.实行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龙岩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全面系统识别工程建设各阶段、各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采取措施有效管控风险隐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8.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关资料,全面协调、督促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对施工、监理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
    9.强化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管理,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投标文件中承诺设置和投入的机构和人员,并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履职情况加强检查。应当督促设计单位加强施工现场指导和服务。对于涉及工程结构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和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10.严格执行恢复施工前自查制度。连续暂停施工3天及以上、或因特殊天气原因暂停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恢复施工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对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自查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并经建设单位牵头复查后,方可恢复施工。
    连续放假5天及以上的节假日(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调休),因故仍然需要进行施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假期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并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对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自查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管理漏洞,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在假期施工。
    11.全面落实施工噪声和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中足额计取施工噪声和扬尘防治措施费用,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噪声和扬尘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扰民行为。建设单位应当妥善解决施工噪声、扬尘污染引发的纠纷。
    12.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对于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收到关于质量问题的反映后,应当做好与业主维修方案的协商工作,组织施工单位先行维修。
    13.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住建部门〔市管报监工程项目委托市质(安)站负责〕在开展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情况。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同级住建部门将建设单位履职情况和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抄送国资监管部门,供其运用于考核、晋升、评价等方面。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转载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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