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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协简讯2020.5-5 关于进一步加强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9 08:35:42   查阅次数:1134次    字体: 正常
    在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暂时关闭期间,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控,近期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函(闽建建函〔2020〕21号),就进一步加强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水泥、掺合料、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检测,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进行生产。预拌混凝土生产前,应严格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检查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是否与配合比一致,生产设备和控制系统是否正常。预拌混凝土应严格按配合比进行生产,并保证生产投料计量符合要求。对工程项目首次使用的配合比,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二、施工单位应加强混凝土浇筑、振捣和养护的过程管理,确保混凝土结构质量符合要求。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检查混凝土送料单,核对混凝土配合比,确认混凝土强度等级,检查混凝土运输时间,测定混凝土坍落度,必要时还应测定混凝土扩展度,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要求。严禁预拌混凝土输送、浇筑过程中加水,严禁散落的预拌混凝土用于结构构件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时间应符合规定,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过程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应加强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做好混凝土试件取样、留置、送检的全过程见证,确保试件真实反映现场混凝土结构质量。
  四、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混凝土试件的收样和检测的内部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发现试件强度代表值低于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首要责任,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落实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混凝土质量。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预拌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控责任,同时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抽查抽测,抽查原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生产配合比进行生产,对未按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的,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现场符合回弹条件的,在“双随机”检查时应进行强度回弹抽测,抽测数量在原来的“一柱、一梁、一节点”基础上,增加“一柱、一节点”。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转发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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