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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协简讯2019.10-6 福建省两部门发文:在城市桥梁工程领域推广钢结构
发布日期:2019-10-29 09:25:56   查阅次数:623次    字体: 正常
    为推动建筑业供给侧改革,进一步拓宽钢结构推广应用领域,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闽建筑函〔2019〕87号),在福建省城市桥梁工程领域推广钢结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当结合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在跨江、跨河、跨越城市主次干道的城市桥梁、立交桥、过街天桥、栈桥步道等城市桥梁工程项目先行先试,支持选择采用钢结构。
  二、城市桥梁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从全寿命周期成本(包括投资成本、运行成本、养护成本、维修成本和废置处理成本等)、安全耐久、管理养护、环保、工期以及保障既有通行等方面,加强对钢筋混凝土桥梁和钢结构桥梁方案的比选论证,符合条件的鼓励选用钢结构。
  三、城市桥梁钢构件应采用工厂制造为主,结合装配、运输、场地条件等,尽量减少钢结构现场焊接和防腐涂装工作,提高质量保证率。省住建厅根据全省钢结构生产企业总体情况,明确装配式钢结构生产基地的基地规模、装备、生产能力、质量管控体系等条件,适时公布符合条件的装配式钢结构生产基地,便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选择。符合条件的生产基地,支持其作为我省装配式建筑工人培训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支持申报或晋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四、培育发展集设计、施工和钢结构生产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于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城市桥梁工程,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
  五、实施总承包的钢结构城市桥梁工程,总包单位不具备钢结构安装能力的,鼓励总包单位将钢结构安装部分依法分包给集制作、安装为一体的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严禁分包给无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六、鼓励钢结构城市桥梁工程创建优质工程,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及时总结钢结构桥梁推广过程中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等环节的问题和经验,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录
                                        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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