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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2026-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版)》
发布日期:2026-02-04 10:58:40   查阅次数:18次    字体: 正常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是有效治理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关键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2023年3月,我省试行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初步构建了统一规则,在风险防范、减负纾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近两年的试行实践中,也反映出制度执行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一是制度执行刚性有待加强,部分建设单位存在规避担保责任行为;二是担保形式规范性不足,个别担保方式(如企业互保)的保障能力参差不齐,影响制度实效;三是担保索赔机制不够顺畅,理赔程序复杂、周期长,实际赔付案例较少;四是差异化监管与信用激励约束衔接不密,未能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引导作用。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提升执行效能,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势在必行。   
     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本次修订聚焦问题导向与效能提升,对《实施办法》进行了系统优化,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规范担保形式,拓宽选择并明确核心要求。为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进一步规范担保市场秩序,明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赔付能力的担保人,担保形式可为保函、保证保险等。核心要求是担保必须为“见索即付”性质,以强化担保效力。同时,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资金共管等替代保障模式,并制定配套细则。   
    (二)建立担保金额动态调整机制。为更好保障发承包双方权益,防范因工程价款重大变化带来的风险,明确规定因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影响幅度超过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   
    (三)优化担保费用确定方式,推动信用挂钩。删除了原办法中具体的担保费用计算公式,通过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实行差异化担保费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信用评价在降低合规企业成本中的作用。   
    (四)完善差异化监管,强化激励约束。建立了更为精细的信用与担保联动机制:1、激励方面:对在提交担保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其新建项目担保金额可减半;对连续3年无拖欠记录且落实过程结算的,允许其以资金证明替代担保。2、约束方面:在提交担保前2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引发信访、投诉、举报的,担保金额上浮50%;对存在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金额上浮100%。   
    (五)简化索赔流程,明确赔付时限与争议处理。为破解“索赔难”问题,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须为见索即付保函,并强制规定担保人收到合规索赔函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对于赔付后可能产生的争议,明确了书面通知、协商及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规范流程。   
    (六)强化监督管理,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住建、人社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1、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担保,或政府投资项目因欠款导致拖欠工资的,除记入信用记录并公示外,还将提请地方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2、对担保人:如出现未足额担责、出具不实凭证、擅自撤销担保、签订“阴阳合同”等失信行为,将记入不良记录,并通报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其上级管理机构,实施协同监管。
    (七)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编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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