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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2021-12-1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02 16:14:44   查阅次数:994次    字体: 正常
    2021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第45号人社部令公布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对制定目的和根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工作原则、列入对象、条件和程序、惩戒措施和期限、信用修复、当事人权利救济等作出规定。《管理办法》的颁布是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具体措施,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营造守法诚信的劳动用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目的和根据
    《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制定目的和根据。其根本目的是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构建守法诚信的劳动用工环境。制定的上位法根据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信息、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职责分工和工作原则
    《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人社等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原则。
    四、列入对象、条件和程序
    《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列入对象、条件和程序。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列入对象:不但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而且包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列入条件:一个前提两种情形。
    1个前提: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人社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2种情形:第1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具体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第2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予列入情形:用人单位在人社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五、惩戒措施和期限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惩戒措施,即“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惩戒期限,即“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短期限不少于6个月
    六、信用修复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信用修复。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移出情形有三种:第1种,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届满的;第2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第3种,列入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二)申请提前移出有三个条件: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2、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不得提前移出情形有三种:第1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第2种,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3种,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恢复列入情形有一:申请提前移出的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作出提前移出决定的人社部门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列入的起止时间重新计算。
    七、当事人权利救济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人社部门在作出列入决定前的告知义务和当事人接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整理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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